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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3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刘银兰与马立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银兰,马立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3209号原告刘银兰,女,1958年4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君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马立贵,男,1980年1月4日出生,回族,宁夏同心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银兰诉被告马立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暂时无法找到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银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4元,减半收取987元���由原告刘银兰负担,另一半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焦娟朋人民陪审员  肖占林人民陪审员  杨生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吕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