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3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刘银兰与马立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银兰,马立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3209号原告刘银兰,女,1958年4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君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马立贵,男,1980年1月4日出生,回族,宁夏同心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银兰诉被告马立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暂时无法找到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银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4元,减半收取987元���由原告刘银兰负担,另一半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焦娟朋人民陪审员 肖占林人民陪审员 杨生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吕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