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黄庆昌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黄金镇寺门村凤凰屯村民小组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庆昌,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黄金镇寺门村凤凰屯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黄庆昌。被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黄金镇寺门村凤凰屯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路世成,屯长。申请执行人黄庆昌与被执行人黄金镇寺门村凤凰屯村民小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罗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罗法执字第176号,被执行人黄金镇寺门村凤凰屯村民小组应履行的义务为:一、向黄庆昌支付劳务费120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700元;三、向黄庆昌支付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四、负担本案执行费17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金镇寺门村凤凰屯村民小组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黄金镇人民政府尚有未结算工程款,本院已依法扣留提取工程款支付申请执行人领取,除此之外,未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罗法执字第17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文柳代理审判员 韦 凯人民陪审员 银星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蒙国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