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小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明镜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明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小字第289号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可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朝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段治良,该公司员工。被告田明镜,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明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玉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