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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催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牡丹江市华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牡丹江市华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田民催字第00011号申请人:牡丹江市华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法定代表人:曲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喜双,系该公司项目经理。申请人牡丹江市华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行为淮南招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0800053/94387526,票额为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收款人淮南市义启石料场,付款人(出票人)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5月26日的票据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牡丹江市华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名称:牡丹江市华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23×××09审 判 长  陈方乐审 判 员  钱家勇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红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