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金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阳,任永俊,曹保华,曹雪花,李保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金初字第00074号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舆县。法定代表人熊纪平,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中平、安学东,该社员工。被告曹阳,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告任永俊,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曹保华,男,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曹雪花,女,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曹保峰,男,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李保德,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解决为由,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39元减半收取2669.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永慧代理审判员 王 振人民陪审员 范炯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栗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