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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金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阳,任永俊,曹保华,曹雪花,李保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金初字第00074号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舆县。法定代表人熊纪平,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中平、安学东,该社员工。被告曹阳,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告任永俊,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曹保华,男,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曹雪花,女,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曹保峰,男,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李保德,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解决为由,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39元减半收取2669.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永慧代理审判员  王 振人民陪审员  范炯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栗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