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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张洪岩与延边恒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岩,延边恒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186号申请执行人张洪岩,男。被执行人延边恒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申报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支付欠款534436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案件受理费10224元;3、申请执行费7847元)。2015年12月31日,申请执行人张洪岩与被执行人延边恒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许传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延边恒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许传久先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洪岩300000元,余款于2016年8月30日前由被执行人延边恒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许传久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洪岩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连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