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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刑初字第19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许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刑初字第1900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农民。2011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8月26日因犯抢夺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5)1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笑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4日晚,被告人许某经电话联系后,来到本市城北街道华南宾馆对面的弄堂内,将1包毒品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贩卖给邹某。交易完成后,温岭市公安局箬横镇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许某当场抓获。经检验:1小包白色晶状物净重2.7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邹某的证言,被告人许某的供述与辩解,情况说明,照片,扣押清单,毒品上交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通话清单,物证检验报告,扣押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本案毒品尚未流入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14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蔡晓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仇仁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