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魏露彬与襄阳市樊城区楚源妈妈菜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露彬,襄阳市樊城区楚源妈妈菜酒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452号原告魏露彬,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李永忠,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市樊城区楚源妈妈菜酒店(下称楚源酒店)。经营者王太玉,女,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代理人刘林森,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露彬与被告楚源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魏露彬于2015年12月31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露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露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魏露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永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