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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18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邱玉新、马兰英、马兰英等与邓平娟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玉新、马兰英,马兰英,邓平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1814-5号申请执行人邱玉新、马兰英,灵山县灵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马兰英,女,195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灵山县灵城镇居民,住灵城镇和平路64号。被执行人邓平娟,灵山县沙坪镇居民。申请执行人邱玉新、马兰英与被执行人邓平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邱玉新、马兰英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依照本(2015)灵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邓平娟应履行如下义务:迁出侵占申请执行人邱玉新、马兰英位于灵山县灵城镇燕山路17号第五幢1-204号的房屋,排除对申请执行人行使该房屋所有权的妨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平娟就(2015)灵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与申请执行人邱玉新、马兰英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灵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自璟审判员  黄诒恒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士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