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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新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佟海英与白俊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海英,白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新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佟海英,城镇居民。被执行人白俊华,联系方式。白俊华,农民。本院在执行佟海英与白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未能查询出被执行人白俊华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佟海英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新民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子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