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新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佟海英与白俊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海英,白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新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佟海英,城镇居民。被执行人白俊华,联系方式。白俊华,农民。本院在执行佟海英与白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未能查询出被执行人白俊华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佟海英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新民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子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