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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4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青岛博格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卞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博格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卞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4772号原告青岛博格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刘绪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焕华,山东银河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冠军,男,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委托代理人战绪强,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博格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卞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博格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青岛博格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燕代理审判员  国洪宇人民陪审员  刘在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