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37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孙伟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3705号罪犯孙伟。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作出(2013)桃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2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2月21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孙伟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9月共获考核分89.9分,其中获奖励分共15.5分。如2014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1分;2014年二季度至2015年二季度因在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先后5次获奖励分共13分。该犯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孙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孙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伟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雪审 判 员 黄志坚代理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