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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4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杜某与刘某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刘某

案由

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4429号原告:杜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刘某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孙长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子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