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4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杜某与刘某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刘某
案由
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4429号原告:杜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刘某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孙长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子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