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执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泓与曾光辉、吴正辉、成都君羊花卉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泓,曾光辉,吴正辉,成都君羊花卉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执字第1649号申请执行人黄泓,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被执行人曾光辉,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吴正辉,女,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成都君羊花卉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郫县。法定代表人张羱霖。申请执行人黄泓与被执行人曾光辉、吴正辉、成都君羊花卉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泓依据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郫民初字第18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9699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查明,依据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郫民初字第179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的(2015)成郫执字第1659号案的被执行人与本案被执行人均系被执行人曾光辉、吴正辉、成都君羊花卉专业合作社。为方便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将上述案件并入本案并案执行,并案执行金额合计为599901元(其中,(2015)成郫执字第1649号执行金额为239699元;(2015)成郫执字第1659号案执行金额为36020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成郫执字第1659号并入(2015)成郫执字第1649号案件,并案执行。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周素芬审判员 周兴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蒲 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