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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县民三初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洪付与被告王宝忠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三初字第1597号原告:李某某,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柳城街道。委托代理人:霍某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柳城街道。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永忱代理审判员  侯昌华人民陪审员  胡丽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屈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