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恢字第224号-3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与丁翊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阴支行,张灿亮,张友强,赵宗诗,张友文,张立红,赵诗波,赵均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恢字第224号-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阴支行,住所地平阴县被执行人张灿亮,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张友强,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赵宗诗,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张友文,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张立红,女,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赵诗波,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赵均诗,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灿亮、张友强、赵宗诗、张友文、张立红、赵诗波、赵均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及财产状况,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友强、赵均诗、赵宗诗、赵诗波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本金76901.47元,未执行标的本金123098.53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平民二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 冰审 判 员 侯晓勇人民陪审员 董晓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