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5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于友廷诉王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友廷,王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5804号原告于友廷,男,194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田平,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华,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友廷诉被告王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友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于友廷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