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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9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9076号原告余某某。委托代理人彭小平,成都市双流县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艳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荟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