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蕲春县刘河镇曾冲村民委员会、曾燕河与曾燕河、贡巧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蕲春县刘河镇曾冲村民委员会,曾燕河,贡巧玲,黄元华,龚春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533号原告:蕲春县刘河镇曾冲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鲁长银,该村主任。被告:曾燕河。被告:贡巧玲。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万隆,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元华。第三人:龚春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蕲春县刘河镇曾冲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曾燕河、贡巧玲及第三人黄元华、龚春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蕲春县刘河镇曾冲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蕲春县刘河镇曾冲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蕲春县刘河镇曾冲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由原告蕲春县刘河镇曾冲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何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甘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