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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蕲春县刘河镇曾冲村民委员会、曾燕河与曾燕河、贡巧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蕲春县刘河镇曾冲村民委员会,曾燕河,贡巧玲,黄元华,龚春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533号原告:蕲春县刘河镇曾冲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鲁长银,该村主任。被告:曾燕河。被告:贡巧玲。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万隆,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元华。第三人:龚春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蕲春县刘河镇曾冲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曾燕河、贡巧玲及第三人黄元华、龚春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蕲春县刘河镇曾冲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蕲春县刘河镇曾冲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蕲春县刘河镇曾冲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由原告蕲春县刘河镇曾冲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何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甘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