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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伍建军与被执行人李春香、肖丹、朱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审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建军,李春香,肖丹,朱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伍建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春香,女,汉族。被执行人肖丹,女,汉族。被执行人朱泉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伍建军与被执行人李春香、肖丹、朱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邵中民二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李春香、肖丹、朱泉峰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邵中民二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彭志军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远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