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伍建军与被执行人李春香、肖丹、朱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审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建军,李春香,肖丹,朱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伍建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春香,女,汉族。被执行人肖丹,女,汉族。被执行人朱泉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伍建军与被执行人李春香、肖丹、朱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邵中民二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李春香、肖丹、朱泉峰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邵中民二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彭志军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远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