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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27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黄仁辉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仁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2786号罪犯黄仁辉。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2年4月26日作出(2002)桂市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仁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云满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10月28日交付执行。2005年8月2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7年5月、2009年7月、2011年11月、2013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四次,共获减刑六年二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2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黄仁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仁辉在服刑期间经多次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劳动能手,2014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9月至2015年8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5.1分。该犯已于2002年4月4日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仁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仁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至2016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文胜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