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行与段杰等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行,段杰,闫娟,段俊前,鱼台县祥源航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行。法定代表人:卢宾。被申请人段杰。被申请人闫娟。被申请人段俊前。被申请人鱼台县祥源航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磊。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王鲁镇镇政府院内。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行与被申请人段杰、闫娟、段俊前、鱼台县祥源航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行于2015年12月31日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行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安太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