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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洛刑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现伟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现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洛刑执字第185号罪犯李现伟,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8日作出(2007)新刑初字第0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现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原审被告人李现伟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2日作出(2007)平刑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曾被减刑二次,共减刑二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于2015年1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2005年1月31日凌晨二时许,被告人李现伟伙同他人流窜到平顶山市体育路北头平煤集团机关旅馆六楼,跺门入室,二人持刀、棍对被害人李某、杜某进行抢劫,抢走现金50元,手机一部,照相机一部。罪犯李现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现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现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不变(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6年7月11日至2016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刘长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争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