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3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张学文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学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3720号罪犯张学文。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10)州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学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并与同案被告人对赔偿总金额40000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年九月九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2月21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张学文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9月共获考核分129.7分,其中获奖励分共26.6分。如2013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分;2013年三季度至2015年二季度在劳动竞赛活动中表现较好先后9次获奖励分共19.9分。该犯本次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元。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张学文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学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学文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七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九年二月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雪审 判 员 黄志坚代理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