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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民初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原告解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鸡冠民初字第1675号原告解某,女���被告张某,男。原告解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爱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解某诉称,1993年9月16日原、被告经鸡冠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1994年8月7日出生)。现因被告长期冷漠原告,特别是今年8月8日原告从楼梯上摔下,致腿上、腰上大面积於青,被告不闻不问,还骂原告;被告睡觉时打呼噜,原告用手扒拉下,被告一顿踹原告,故现已分居半年多,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房屋归孩子所有。被告张某辩称,原告起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均存在,但被告认为是家庭琐事,每个家庭都会发生,与原告感情没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9月16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子张某某,1994年8月7日出生。庭审中,一、原告称被告长期对原告漠不关心,以前也打过原告。被告则称只是打过两撇子、二三年发生不了一次,那不叫打;原告皮肤跟常人不一样,平时碰一下就青,且今年原告摔了后从外表看原告走路正常;被告长期神经衰弱,那天刚睡着,原告就把被告整醒了,所以踹了原告;均事出有因,故不属冷漠原告。二、原告提供照片3张,证明2015年11月24日、25日被告打了原告。被告提出因对原告为家庭琐事起诉离婚的行为不理解,24日被告想与原告沟通和解,原告不理被告,被告生气对原告有推搡动作;25日被告在外喝多了,严重醉酒失去控制,原告上厕所给别人打电话,不给被告开门,被告一拳将门打坏,原告开门直接跑了,并报了“110”;事后被告已连续多天给原告道歉。三、被告称原告经商十多��,被告工资又全交家,故应有共同存款,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则称没有存款。四、原、被告均认可有63745元银行贷款尚未还清,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五、原告称位于鸡冠区新风社区15号楼A座1单元402室、房屋所有权人张某、面积77.46平方米系共同房屋。被告则称结婚时原、被告住的是被告父亲张某甲的房屋,1997年张某甲通过公证的形式给了被告,2002年张某甲去世;原告所述房屋是张某甲给被告的房屋动迁后安置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二十余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婚生子已长大成人,双方应互相珍惜感情,对家庭负责。现原告以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且打原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但因提供证据不足证实其主张,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应该给被告一次改正机会。希望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也希望被告能够珍惜,夫妻双方要互敬互爱,相濡以沫。故原告的主张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采信,应视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解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盖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