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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2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塔支行与王霞、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塔支行,王霞,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2199号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塔支行。负责人刘宗旺,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霞。被执行人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张爱民,系该中心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凉民初字第6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21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霞、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在3日内向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塔支行偿还借款772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45元、执行费1252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霞于2015年3月外出打工,至今未归.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对被执行人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的银行存款97468元依法予以划拨。本案现已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凉民初字第6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信贤审判员  周茂山审判员  邢永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严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