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和商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宜兴市诺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诺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和商初字第391号原告宜兴市诺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高塍村。法定代表人刘会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裴旭辉(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凌彬(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孟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宜兴市诺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唯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诺唯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诺唯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诺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2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5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由诺唯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鲁军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徐 静书 记 员 马正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