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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执字第0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与汪兴友、王银芝、王友道、吴其根、罗文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兴友,王银芝,王友道,吴其根,罗文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1660号被执行人:汪兴友,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王银芝,女,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王友道,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吴其根,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罗文静,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汪兴友、王银芝、王友道、吴其根、罗文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汪兴友、王银芝、王友道、吴其根、罗文静拒不履行本院(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058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汪兴友、王银芝、王友道、吴其根、罗文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