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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襄阳昭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与湖北华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昭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湖北华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00022号原告襄阳昭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昭明城市开发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南街*号。法定人表人曹祥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涛、余阳州,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及调解、和解;提起抗诉、反诉、上诉;代签收法律文书;代领执行款物、调解款物和退还的诉讼费。被告湖北华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盟建设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新华,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原告昭明城市开发公司因与被告华盟建设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昭明城市开发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昭明城市开发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昭明城市开发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934元、保全费5000元,依法免收。审判长 魏 俊审判员 杨斌福审判员 任 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建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