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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行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行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国土资行罚字(2015)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潍坊沃德食品有限公司履行安国土资行罚字(2015)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国土资行罚字(2015)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军审判员  刘陆洲审判员  李娜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邹晓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