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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陈继妹与广西富川华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继妹,广西富川华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陈继妹。委托代理人韦佳林,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执行人广西富川华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真龙路。法定代表人谢华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继妹与被执行人广西富川华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争议一案,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富劳人仲字(2015)第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被申请人广西富川华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继妹2014年4—8月工资共计人民币壹万叁仟令陆元肆角伍分(¥13006.45元)。二、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被申请人广西富川华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继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伍仟玖佰陆拾壹元贰角玖分(¥5961.29元)。上述两项合计18967.74元。上述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广西富川华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裁决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继妹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向相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广西富川华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储蓄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财产登记状况,发现其在金融部门有账号无存款,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虽有房地产、工商登记,但均为抵押财产,且处于相应处置程序中。本案经本院穷尽法律赋予的各项执行措施仍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富劳人仲字(2015)第3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忠友代理审判员  杨家斌代理审判员  董秋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毛云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