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民初字第0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李琦诉刘翠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琦,刘翠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01651号原告李琦,女,汉族,生于1993年6月30日。委托代理人司洪彦,系原告李琦之母,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翠丽,女,汉族,生于1987年12月11日。委托代理人刘浩,开封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李琦诉被告刘翠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翠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琦撤回对被告刘翠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共计995元,由原告李琦负担。审判长 曹自强审判员 秦晓歌审判员 李聪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娄瑞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