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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26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无锡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2687号原告无锡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运河东路555号时代国际A座1011室。法定代表人曹帮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国平、颜辰超,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红,女,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郑远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冯诗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