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5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黄伟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5312号罪犯黄伟军,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8日作出(2005)湛中法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伟军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伟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4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4年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1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黄伟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伟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3次;2014年4月、2014年10月、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2015年3月获得记功;2014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伟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伟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耀聪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