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某、吴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吴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屏刑初字第141号公诉机关屏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绰号“咔咔”、“溪溪”),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古田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1994年12月23日被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于2004年3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屏南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绰号“傻袋”),男,1970年1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屏南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5年2月26日被逮捕,同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屏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公刑诉(2015)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吴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甘怀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9日至3月31日中午,被告人陈某、吴某伙同刘某、张某癸、李某甲、张甲某、张乙某、韦甲、叶某甲(以上七人已判决)等人利用屏南县甘棠乡甘棠电影院做“神戏”之机开设赌场,聚众进行“押六亭”、“摞饼”等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3300元,主要用于做“神戏”的开支。其中:被告人陈某事先组织、安排人员准备赌场的各项事宜,与吴某等人商定赌场股份分配,安排张甲某制作赌具“六亭板”,指挥张甲某、张某癸、吴某等人拆除电影院内的观众席位并摆放用于赌博的桌椅,安排韦甲、叶某甲抽“头钱”并监督抽取抽“头钱”,安排他人在赌场周边望风看场,同时还安排吴某管理“头钱”、支付赌场各项开支等。被告人吴某积极配合陈某准备赌场的各项事宜,参与商定赌场股份分配,向老人会借用赌博的桌椅并参与摆设桌椅,制作抽“头钱”用的纸箱,监督张乙某、韦甲等人抽取“头钱”,并清点和管理“头钱”。同时在赌场内维持赌场秩序。2015年2月26日,被告人吴某主动到屏南县公安局投案。2015年7月15日,被告人陈某于屏南县甘棠乡甘棠村甘棠林业站对面一民房内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张某壬、陆某甲、李某、张某癸、叶某、陆某乙、熊某、兰某、甘某、张某子、陆某丙、杨某、郑某、江某、张某丑、张某寅、张某卯、张某辰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吴某以及同案犯张某癸、李某甲、刘某、张甲某、张乙某、韦甲、叶某甲的供述,现场照片,本院对于先期到案的同案犯所作出的(2014)××刑初第××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告人陈某前科查处情况的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刑初字第××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闽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福清监狱释放证明书,屏南县公安局的侦破报告以及关于二被告人身份信息的查询记录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吴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在本案中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交由社区实施矫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章发敏人民陪审员 吴细玉人民陪审员 叶 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陆丽琪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