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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5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湖南金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金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金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金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5312号原告湖南金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金鹰文化城海底世界。法定代表人林乃轩。委托代理人樊志勤,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双,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金奇,女,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金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金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金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金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金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湖南金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龙玲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邓双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