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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初字第44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4479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台君妮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乔蕾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