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初字第44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4479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台君妮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乔蕾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