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鼎执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宁德市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福鼎市黎氏机车部件实业有限公司、福鼎金诚铜业有限公司、福鼎市希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施光荣、张小红、翁继雄、叶金莲、黎传恒、付宝圆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德市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鼎市黎氏机车部件实业有限公司,福鼎金诚铜业有限公司,福鼎市希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施光荣,张小红,翁继雄,叶金莲,黎传恒,付宝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鼎执字第1759号申请执行人宁德市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法定代表人陈仁春,董事长被执行人福鼎市黎氏机车部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法定代表人黎和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福鼎金诚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法定代表人翁继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福鼎市希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法定代表人简守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施光荣,男,住福鼎市。被执行人张小红,女,住福鼎市。被执行人翁继雄,男,住福鼎市。被执行人叶金莲,女,住福鼎市。被执行人黎传恒,男,住福鼎市。被执行人付宝圆,女,住福鼎市。申请执行人宁德市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鼎市黎氏机车部件实业有限公司、福鼎金诚铜业有限公司、福鼎市希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施光荣、张小红、翁继雄、叶金莲、黎传恒、付宝圆追偿权纠纷一案,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8月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福鼎市黎氏机车部件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现暂时无法拍卖。被执行人福鼎金诚铜业有限公司、福鼎市希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施光荣、张小红、翁继雄、叶金莲、黎传恒、付宝圆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周冬冬审判员 刘晓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必达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