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04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获嘉县鑫源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林鑫托盘加工厂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获嘉县鑫源铜业有限公司,郑州市林鑫托盘加工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04039号原告获嘉县鑫源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瑞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美晨,河南克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林鑫托盘加工厂。法定代表人宋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获嘉县鑫源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林鑫托盘加工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获嘉县鑫源铜业有限公司未及时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获嘉县鑫源铜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