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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向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2180号原告向某,女。被告汪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5年12月3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汪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汪某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某撤回对被告汪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 判 员  潘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