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8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邓城与十堰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十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839号原告邓某。被告十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法定代表人明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邓某诉被告十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十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现查明:2012年10月17日,邓某与十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十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北京中路3号1栋7-9-5号房屋预售给邓某。邓某现以十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为由向本院起诉,引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不动产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北京中路3号,本案应由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管辖,十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国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十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京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