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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邱云水与杨洪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云水,杨洪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尚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邱云水(份证号×××),住尚志市。被告杨洪涛(份证号×××)男,个体户,住尚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云水诉被告杨洪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邱云水和被告杨洪涛提供的林权证的位置有争议,应由有关部门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邱云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原告邱云水。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雨明审 判 员  王洪君人民陪审员  杨永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