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张莲珍、杨蕾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莲珍,杨蕾,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6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莲珍。委托代理人:尹文姣,武汉市汉阳区洲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蕾。委托代理人:尹文姣,武汉市汉阳区洲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8号。法定代表人:刘自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忠、张彦光,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莲珍、杨蕾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4)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莲珍、杨蕾于2015年12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按一审判决执行。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莲珍、杨蕾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莲珍、杨蕾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减半后二审案件受理费6512元,由张莲珍、杨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红审判员 叶玉宝审判员 余小乔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