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信宝英、黄玉兰等与芦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宝英,黄玉兰,曹伟超,曹亚超,曹建影,芦德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208号原告信宝英,女,汉族,1961年2月15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系死者曹汝杰之妻。原告黄玉兰,女,汉族,1931年11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死者之母。原告曹伟超,男,汉族,1986年3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死者长子。原告曹亚超,男,汉族,1988年4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死者次子。原告曹建影,女,汉族,1985年1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死者之女。被告芦德军,男,汉族,1969年12月30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信宝英、黄玉兰、曹伟超、曹亚超、曹建影与被告芦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信宝英、黄玉兰、曹伟超、曹亚超、曹建影撤回对被告芦德军起诉。审判员 刘秀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侯洪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