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2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徐亮与武汉东方兄弟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亮,武汉东方兄弟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22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亮。委托代理人:肖湘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东方兄弟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信汉商银座第*座**层*号。法定代表人:杨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贞,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徐亮、武汉东方兄弟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徐亮于2015年12月23日、武汉东方兄弟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徐亮、武汉东方兄弟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亮、武汉东方兄弟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武汉东方兄弟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继伟审判员 黎伟雄审判员 曹文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舒 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