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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2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龚家唐与韩廷禄、林惠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家唐,韩廷禄,林惠容,福建京城砂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588号申请执行人龚家唐,男,194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福安市。被执行人韩廷禄,男,195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惠容,女,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建京城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韩廷禄,总经理。本院在并案执行被执行人韩廷禄、林惠容、福建京城砂轮有限公司执行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韩廷禄名下的坐落于宁德市天湖东路x号(宁德东方伟业广场)x幢2114房屋、福安市城南街道南郊洋中房屋;查封了被执行人韩廷禄及他人共有的坐落于宁德市天湖东路x号(宁德东方伟业广场)x幢2117房屋、宁德市昌隆大厦写字楼x区房屋;查封了被执行人韩廷禄、林惠容名下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天湖东路x号宁德万达广场x幢1011房屋;查封了被执行人韩廷禄、林惠容及他人共有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天湖东路x号宁德万达广场x幢-1042房屋;冻结了被执行人韩廷禄、林惠容在福建京城砂轮有限公司、宁德韩春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股权及被执行人韩廷禄在福安市磻溪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但均短期难以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8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