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民四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乡支行与陈秋平、中山市新概念美食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秋平,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乡支行,中山市新概念美食城,中山市盈富房地产有限公司,黄志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中法民四终字第2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陈秋平(CHAN,CHAOPENG),男,1954年10月2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内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乡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黄伊立,行长。委托代理人:谢德基,该行业务员。委托代理人:陈开端,该行信贷员。一审被告:中山市新概念美食城。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黄志连。一审被告:中山市盈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黄志连。一审被告:黄志连,女,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上诉人陈秋平(CHAN,CHAOPENG)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乡支行(以下简称中山农商行三乡支行)及一审被告中山市新概念美食城(以下简称新概念美食城)、中山市盈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富房地产公司)、黄志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民三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4月3日,中山农商行三乡支行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称:2013年6月17日,其与新概念美食城签订了编号为中农信(三乡)高抵借字(2013)第0095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其向新概念美食城发放贷款5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3年6月17日至2016年6月17日,最新一笔贷款借款金额为490万元,年利率为7.5%,借款期限为2013年6月25日至2014年6月25日,新概念美食城提供盈富房地产公司名下的位于中山市三乡镇塘敢村的两块土地作为贷款的抵押物,评估价值为9317100元,并由盈富房地产公司、黄志连、陈秋平、吴秀玉对上述490万元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3年6月25日,其依约将贷款划给了新概念美食城,然其于2013年8月9日在中山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发现,抵押给其的两处土地已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抵押人盈富房地产公司卷入诉讼纠纷中,现抵押物仍处于查封状态。根据双方签订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在此情形下,其有权提前收回该笔贷款本息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包括法律诉讼手段清收),其已提前通知新概念美食城清偿贷款本息,但经多次追讨,新概念美食城仍未向其偿还贷款本息。计至2014年3月21日,新概念美食城结欠其借款本金490万元、利息1020.83元,本息合计4901020.83元。新概念美食城拖欠贷款不还,盈富房地产公司、黄志连、陈秋平、吴秀玉亦未按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此,请求判令:1.新概念美食城立即向其返还借款49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暂计至2014年3月21日止本息为4901020.83元,判决时另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其对盈富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盈富房地产公司、黄志连、陈秋平、吴秀玉对新概念美食城所欠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新概念美食城在审理过程中已付清借款期限内(2014年6月25日之前)的贷款利息,中山农商行三乡支行明确其诉讼请求1为请求新概念美食城立即归还贷款本金490万元及利息(以全部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6月2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逾期贷款利率在合同利率也即年利率7.5%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复利(在合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因涉案贷款已经到期,且新概念美食城不存在拖欠贷款利息的情形,经一审法院释明,中山农商行三乡支行仍然坚持在本案中主张复利。陈秋平辩称:一、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三年,也即涉案借款于2016年到期,目前尚未到期,且借款至今其从未拖欠中山农商行三乡支行利息,只因抵押人涉及诉讼,中山农商行三乡支行才要求提前解除合同。二、借款合同中的部分内容为格式条款,应予调整。主要如下:1.关于罚息的规定对其不公平,且其经营不易,请求对于罚息标准予以调整;2.因第三人的恶意诉讼,导致其违约,使得涉案借款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请求对该部分合同条款予以调整,以适当减轻其负担。新概念美食城、盈富房地产公司、黄志连、吴秀玉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6月18日,中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乡信用社(贷款人)和新概念美食城(借款人)、盈富房地产公司(抵押人)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编号为中农信(三乡)高抵借字(2013)第0095号】,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1.本合同最高额是指最高债权余额,即本金余额、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本合同最高债权余额为9317100元,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自2013年6月17日至2016年6月17日止,向借款人发放的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500万元整的贷款,在上述期限内,每笔贷款的最后到期日不得超过上述终止日,每笔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以借款借据为准,但期限不得低于2个月;2.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利息按月计还,具体结息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若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展期,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期支付的贷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相应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也即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复息……;3.抵押人愿以本人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明细见抵押清单,该清单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抵押人承担的是不可撤销的担保责任,抵押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本合同主债务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当借款人不能依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将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从所得款项中优先得到偿还,抵押担保的范围为贷款人的最高债权余额,包括贷款的本金余额、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4.抵押人同意作为借款的保证人,在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息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5.借款人或抵押人卷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本合同尚未支付的贷款,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本息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包括法律诉讼手段解决),抵押人相应承担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担保责任,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本息或按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可直接从借款人、抵押人账户中扣收,并有权商请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扣收,亦可依法处置抵押物,收回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6.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还就其他事项作了约定。该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经广东省中山市桂山公证处公证,公证处并出具了(2013)粤中桂山第3773号公证书。签订上述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当日,中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乡信用社(贷款人)和新概念美食城(借款人)、盈富房地产公司(保证人)、黄志连(保证人)、陈秋平(保证人)、吴秀玉(保证人)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编号为中农信(三乡)保字(2013)第101号】,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1.因借款人的请求,保证人愿意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中农信(三乡)高抵借字(2013)第0095号借款合同的贷款本金(即贷款金额)为500万元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2.保证人保证范围为借款人根据主合同向贷款人借用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此责任为不可撤销担保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主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3.保证人承诺并保证,借款人依照主合同有关规定应提前清偿借款本息的,保证人提前清偿其保证担保的债务;4.若保证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每一保证人均对借款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偿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贷款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清偿;5.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如贷款展期,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延至展期到期日后两年;6.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该合同的落款处保证人签署栏分别有黄志连、陈秋平的签名,吴秀玉的私章以及盈富房地产公司的公章。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13年6月21日对抵押人盈富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位于中山市三乡镇塘敢村的土地使用证号分别为中府国用(2001)字第××号、第××号的两块土地】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中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乡信用社成为上述房地产的第一顺序抵押权人。2013年6月25日,中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乡信用社如约发放了贷款490万元,在双方签订的借款借据上,载明的借款期限为2013年6月25日至2014年6月25日,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款,借款利率为7.5%。2013年6月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作出粤银监复(2013)318号批复,其中批准中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乡信用社更名为中山农商行三乡支行。2013年7月8日,抵押人盈富房地产公司提供的上述抵押财产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中山农商行三乡支行遂以抵押物被查封为由,要求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借款本息,追讨无果后,中山农商行三乡支行于2014年4月3日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另查明:陈秋平与中山农商行三乡支行均确认涉案保证合同并未办理公证手续,也均确认签订保证合同时,保证人吴秀玉并未到场,保证合同上吴秀玉的私人印章是陈秋平所加盖。对于保证合同的签订过程,陈秋平陈述如下:吴秀玉年事已高,签订保证合同时已经90多岁,不可能从福建前来中山签订合同。因其与吴秀玉系母子关系,且吴秀玉曾经担任盈富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其手中持有吴秀玉的印章。签订保证合同时银行指定吴秀玉作为保证人,并要求其加盖吴秀玉的印章,为了顺利获得银行贷款,其就按照银行的要求加盖了吴秀玉的印章,吴秀玉对此并不知情,其是没有权限代表吴秀玉盖章的。对于陈秋平的上述说法,中山农商行三乡支行则不予确认,该行认为陈秋平有权代表吴秀玉加盖私人印章,理由是吴秀玉曾于2013年6月14日出具了一份委托书,根据该委托书的授权,陈秋平有权代表吴秀玉在保证合同上加盖印章。为此,中山农商行三乡支行提交了2013年6月14日吴秀玉出具的委托书,该委托书经福建省惠安县公证处公证,委托书的内容如下:“我系中山市盈富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股东,现我年事已高,为方便公司的运转,特委托陈秋平为我的合法代理人,代为办理如下事宜:全权代理我按照公司章程行使股东的相关权利,包括签署公司抵押贷款、诉讼等的相关文书。本委托书未能穷尽且为受托人办理受托事项所必需的权限,应视为得到委托人之充分授权。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所为的一切行为,视同委托人所为,因此签署的相关文件及支付的相应税费,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对于该委托书的真实性陈秋平并无异议,但其表示并不清楚该委托书是否为本案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所签署。另查明:中山农商行三乡支行及陈秋平均同意适用我国内地法律解决本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涉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因履行合同导致的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贷款人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一审法院作为具有涉澳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有权对本案行使司法管辖权。因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规定,因中山农商行三乡支行及新概念美食城、盈富房地产公司、陈秋平的住所地,以及涉案贷款的发放地均在内地,内地法律与本案借款合同纠纷具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内地法律作为准据法进行裁决。新概念美食城、盈富房地产公司、黄志连、吴秀玉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并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涉案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各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全面履行合同。新概念美食城向中山农商行三乡支行借款49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确认。中山农商行三乡支行已于2013年6月25日依约发放了490万元贷款,抵押人盈富房地产公司也依约提供了抵押财产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在贷款发放后,抵押人因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涉诉,抵押财产已被该院依法予以查封,符合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关于“借款人或抵押人卷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本合同尚未支付的贷款,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本息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包括法律诉讼手段解决)”的规定,故中山农商行三乡支行有权依照该规定提前收回借款本息,且借款借据载明的借款期限为2013年6月25日至2014年6月25日,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新概念美食城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不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亦违反了合同约定。综上,陈秋平的辩解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关于逾期利息及复利的问题。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展期,贷款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利息,该标准没有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罚息利率的相关规定所允许的标准,陈秋平抗辩逾期利息计收标准过高,相关规定系格式条款,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故对中山农商行三乡支行关于逾期利息的请求予以准许,新概念美食城应支付借款期限届满次日起(2014年6月26日)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因复利系针对不能按期支付的贷款利息计收的相应利息,而截止2014年6月26日,新概念美食城已清偿涉案贷款的利息,故中山农商行三乡支行的该项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退一步来说,即使新概念美食城存在拖欠贷款利息的情形,因逾期罚息已经是对新概念美食城逾期归还贷款本息给中山农商行三乡支行造成的损失的补偿,如对逾期贷款利息再计收复利,无异于对违约方实施双重惩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有违合同的公平原则,因此对逾期贷款利息不应再计收复利,故对中山农商行三乡支行要求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中山农商行三乡支行对抵押财产主张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因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将盈富房地产公司名下的位于中山市三乡镇塘敢村的两块土地【土地使用证号分别为中府国用(2001)字第××号、第××号】作为借款的抵押物,上述土地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中山农商行三乡支行是上述土地的第一顺序抵押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山农商行三乡支行在新概念美食城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对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关于中山农商行三乡支行要求盈富房地产公司、黄志连、陈秋平、吴秀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盈富房地产公司、黄志连、陈秋平、吴秀玉在保证合同的保证人处均有签名或盖章,如签名或盖章属实,各保证人均应依法承担保证责任。现已查明,签订保证合同时,吴秀玉并未到场,其私章系陈秋平所加盖。故本案中需要讨论的问题即陈秋平是否有权代表吴秀玉在保证合同上加盖私章,该行为对吴秀玉是否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山农商行三乡支行提交的委托书,可知陈秋平的被授权范围仅限于代理吴秀玉按照盈富房地产公司的章程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当然包括代理吴秀玉本人行使其他私权利,陈秋平表示吴秀玉对涉案保证合同并不知情,中山农商行三乡支行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吴秀玉知晓涉案保证合同并授权陈秋平在合同上加盖私章,由此应认定陈秋平在保证合同上加盖吴秀玉私章系未经授权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所以,涉案保证合同上加盖吴秀玉的私章对吴秀玉本人并无约束力,中山农商行三乡支行要求吴秀玉承担保证责任没有依据。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如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偿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贷款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清偿,保证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每一保证人均对借款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中山农商行三乡支行于2014年4月3日起诉,并未超出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期间,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盈富房地产公司、黄志连、陈秋平应当对新概念美食城在本案中所欠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盈富房地产公司、黄志连、陈秋平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新概念美食城追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一、新概念美食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农商行三乡支行清偿借款本金49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的标准,从2014年6月2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如新概念美食城不履行本案债务,中山农商行三乡支行对盈富房地产公司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塘敢村的两块土地【土地使用证号分别为中府国用(2001)字第××号、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盈富房地产公司所有;三、盈富房地产公司、黄志连、陈秋平对新概念美食城在本案中的债务向中山农商行三乡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中山农商行三乡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8元(中山农商行三乡支行已预交),由新概念美食城、盈富房地产公司、黄志连、陈秋平连带负担。陈秋平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中山农商行三乡支行没有完全履行出借500万元的合同义务,也存在过错,且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三年,而借款借据上注明的借款期限却为一年,增加其借款的负担和风险;二、其在中山农商行三乡支行起诉前没有欠息,中山农商行三乡支行在起诉状中称其欠息1020元不是事实;三、一审判决其按借款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11.25%的标准计付逾期利息不合理,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即年利率7.5%计付。为此,请求变更一审判决中关于逾期利息标准的判项为按年利率7.5%计算,并对其欠息1020元的事实进行重新认定和改判其没有欠息。被上诉人中山农商行三乡支行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陈秋平提出的逾期罚息计算标准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3)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罚息利率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30%-50%,且根据上述通知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可以是基准利率的2.3倍,而当时贷款的基准利率是年利率6%,所以,该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利率和逾期罚息利率都是合法的,并没有超过法定标准。一审被告新概念美食城、盈富房地产公司、黄志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一审查明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二审诉讼中,中山农商行三乡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一审被告吴秀玉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于2015年10月29日裁定准许中山农商行三乡支行撤回对一审被告吴秀玉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为涉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本案纠纷应适用内地法律作为准据法进行裁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中山农商行三乡支行是否未履行合同义务以及一审判决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是否正确的问题。首先,根据中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乡信用社(贷款人)和新概念美食城(借款人)、盈富房地产公司(抵押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该合同最高额是指最高债权余额,即本金余额、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该合同最高债权余额为9317100元,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自2013年6月17日至2016年6月17日止,向借款人发放的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500万元整的贷款,在上述期限内,每笔贷款的最后到期日不得超过上述终止日,每笔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以借款借据为准,但期限不得低于2个月。也就是说,贷款人实际出借的金额及借款期限均以借款借据为准,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只是对一定期限内借款总额的限制,不是每一笔借款必须要出借500万元,也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为三年。所以,中山农商行三乡支行实际出借490万元以及在借款借据上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并没有违反上述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其次,根据上述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展期的,贷款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利息,该约定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计收逾期罚息利率标准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所以,一审判决按照借款借据上约定的借款年利率7.5%上浮50%即年利率11.25%的标准判令新概念美食城支付逾期罚息正确,应予维持。至于陈秋平上诉所称的欠息1020元问题,实际上,一审判决对此并未予以认定,也没有判决陈秋平支付该欠息。综上所述,陈秋平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761元,由上诉人陈秋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 军审 判 员 杨雪燕代理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谢文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按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8页共18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