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江西敏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韩溪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敏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韩溪泉,徐凤英,赖全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142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敏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大道197号。法定代表人:余敏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韩溪泉,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省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广丰区,被执行人徐凤英,女,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省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广丰区,被执行人赖全有,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省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广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敏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韩溪泉、徐凤英、赖全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