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前民初字第38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大安吉安挑战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连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安吉安挑战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刘连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前民初字第3837号原告:大安吉安挑战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安挑战饲料)。法定代表人:吕景文,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旭,吉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连生,前郭县人,住吉林省前郭县。委托代理人:吕万民,前郭县八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大安吉安挑战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连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海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安挑战饲料法定代表人吕景文的委托代理人李晓旭、刘连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吕万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安挑战饲料诉称:刘连生向我方购买鱼饲料。经双方确认,刘连生于2013年9月16日向我方出具欠据一枚,载明刘连生欠我方饲料款3780元。此款经我方多次催要,刘连生拒绝给付,现诉至法院,要求刘连生给付拖欠的饲料款378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给付完毕时止。刘连生辩称:吉安挑战饲料的诉求不同意给付。1、该饲料中含有致癌物,经专家鉴定,导致被告养的鱼死亡率高,有高度致癌物残留。含有违禁药品。2、不同意支付利息及诉讼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之间确实存在买卖饲料的事实,但是没有约定利息,但是该饲料中含有孔雀石绿剧毒物,前郭县水利局和药监局没有拿出最终结果,该案没有最终结论。不同意给付因为相关部门没有拿出最终结论,待出结果后,我方考虑是否给付。我方要求有关部门查处其的违法行为。请求驳回诉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6日,刘连生在吉安挑战饲料赊购鱼饲料,并给吉安挑战饲料出具了金额均为3780元的欠据一枚。现吉安挑战饲料诉至法院,要求刘连生给付所欠饲料款3780元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连生向法庭提交了一份2013年11月21日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对送检饲料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委托单位、受检单位、生产单位均为前郭县库里渔场,送检时间为2013年11月12日。该报告结论为1、孔雀石绿未检出;2、无色孔雀石绿417μg/kg。该质检报告注明只提供数据,不做结论,且仅对来样负责。经庭审对刘连生询问,该检验报告送检样品并非刘连生提供,其喂养的鱼亦未进行检验,其亦未向有关部门报案处理。同时经法庭询问,刘连生要求给予一个月的期限向相关部门报案并将报案手续递交法院,在该期限内刘连生未提供报案手续。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刘连生出具的欠据一枚、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为:刘连生在吉安挑战饲料购买鱼饲料欠款3780元,双方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作为赊购方的刘连生应及时给付欠款3780元。因双方在欠据上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吉安挑战饲料要求刘连生自2013年9月16日起给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保护;刘连生应自吉安挑战饲料起诉之日即2015年9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全部给付之日止。刘连生辩称吉安挑战饲料的鱼饲料含有剧毒、致癌物所以不同意给付,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其要求追求吉安挑战饲料出售违禁品的责任可另行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故对其辩解,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连生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大安吉安挑战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所欠鱼饲料款本金3780元;并自2015年9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全部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连生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大安吉安挑战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海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金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