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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一终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春华与烟台太华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春华,烟台太华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一终字第7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华。委托代理人:蒋玉军,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廉洁,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太华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永达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永国,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觐瑞,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春华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4)福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春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春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春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张春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云龙审 判 员  樊 勇代理审判员  李 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辛婷婷 微信公众号“”